中新網8月1日電 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臺灣新北市一黃姓婦女多年前離婚後,3名子女由丈夫照顧,近年在患病住院後,其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;提出母親多年來對未盡母職,他們收入微簿無力贍養。法官審酌,黃婦離婚前仍撫養SD記憶卡子女,並非完全不顧,但未盡母職的情節並非重大,判子女每月各付2000元(新臺幣,下同)給黃婦。
  黃婦子女向新北地院主張,母親婚後因欠大筆債務,利用保管父親身份證、印章之便,瞞著父親,將父親名下兩棟房屋設定抵押貸款,但仍無力償債,以致房子遭拍賣,隨身碟父親才知母親欠債的事後,雙方因此離婚,母親搬走後就未再回家。
  多年來,都是父親辛苦扶養他們長大,母親卻未盡母職,對他們不聞不問,母子感情已淡簿,如今患病卻要他們贍養,並不公平,且他們的收入微簿,隨身碟沒有多餘的錢可扶養母親,希望法官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。
  法官認為,黃婦離婚前隨身碟仍與前夫一起做生意賺錢扶養子女,並非婚後就完全不顧子女,未盡母職的情節並非重大到可免除子女扶養義務。審酌她的子女收入不豐,判減輕扶養義務,子女每月各付2000元給黃婦。  (原標題:子女不願贍養病中母親 埋怨母親以前不盡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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